遵正環罰〔2024〕5號
當事人名稱:正安縣森牧康泰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世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24MAAK940A54
住所:貴州省遵義市正安縣謝壩仡佬族苗族鄉環山村下坪組吳家灣
2024年9月11日,遵義市生態環境局正安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正安縣森牧康泰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建設規模為年出欄生豬1200頭,現存欄量為820頭;約200噸養殖糞便被轉移到離你公司直線距離約100米的農田里。經查,因農村面源污染項目建設將原建設的養殖糞便厭氧池(約1400m3)拆除,而新建的養殖糞便厭氧池正在建設中導致出現上述情況;堆放養殖糞便的農田未配套建設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設施。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4年9月11日《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共2頁。證明正安縣森牧康泰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污染設施建設情況、約200噸養殖糞便被轉移到離你公司直線距離約100米的農田里等事實。
2、2024年9月11日對現場負責人雷澤海制作了《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計2頁。證明被調查詢問人身份信息、正安縣森牧康泰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污染設施建設情況、約200噸養殖糞便被轉移到離該公司直線距離約100米的農田里、堆放養殖糞便的農田未配套建設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設施等事實。
3、遵義市生態環境局正安分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9月11日現場檢查取證材料4份,共4頁。證明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和現場負責人一同對違法轉移養殖糞便進行現場指證、堆放養殖糞便的農田未配套建設防滲漏、防流失和防揚散設施等事實。
4、2024年9月11日提取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共1頁。證明正安縣森牧康泰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公司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是何世桃等基本信息。
5、2024年9月11日提取了身份證復印件2份,共2頁。證明法定代表人何世桃和現場負責人雷澤海的基本信息。
6、2024年9月11日提取《授權委托書》1份,共1頁。證明正安縣森牧康泰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委托受委托人雷澤海全權接受本次生態環境檢查一事。
7、2024年9月11日提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復印件1份,共2頁。證明正安縣森牧康泰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養殖項目的建設單位是正安縣森牧康泰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正安縣森牧康泰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養殖項目的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及規模等基本情況。
8、2024年9月11日提取《環山村生豬養殖場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共3頁。證明出租方是環山村村民委員會、承租方是正安縣森牧康泰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等基本情況。
9、執法人員行政執法復印件2份,共2頁。證明執法人員的執法身份和資格。
2024年9月11日制作了《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調查詢問筆錄》、相關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正安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現場取證材料等書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之規定。
2024年9月29日,我局召開了行政處罰案件會商會議,會議認為:你公司將約200噸養殖糞便轉移到未配套建設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設施的農田。你公司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2024年10月1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遵義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遵正環罰告〔2024〕5號),告知你公司環境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你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我局提起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視為你公司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以上事實,有我局《遵義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遵正環罰告〔2024〕5號)及其《送達回證》《遵義市生態環境局案件討論記錄》等證據為證。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之規定;參照《貴州省生態環境行政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違反畜禽養殖管理制度的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壹仟圓整(¥2100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遵義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播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遵義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12日
電話:15872970176 13886716169
郵件:719800867@qq.com地址:中國宜昌當陽市壩陵辦事處錦屏大道51號